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关规定,在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倡议和支持下,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与中国文化馆协会合作设立了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2023年,专项基金启动“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项目,聚焦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背景下青少年美育工作,以资助创建示范基地为抓手,助推青少年美育工作创新发展。为科学化、规范化实施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立足新形势下文化馆(站)全民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社会职能,广泛整合社会各界艺术普及资源,对接中小学艺术普及教育教学需求,构建文化馆(站)、中小学、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美育协作体系。
主办单位: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
组织单位:中国文化馆协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本项目将按不同主体,资助创建17个“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服务青少年美育事业创新发展。
紧扣新时期青少年艺术普及服务需求,面向全国遴选设施有质量、活动有内容、服务有效果的文化馆(站),2023年计划创建6个示范基地。创建目标是:着力优化文化馆阵地服务,推动青少年艺术普及特色新空间建设,加强针对青少年的免费开放服务能力,为中小学师生就近参加文化活动提供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便利。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策划推出适合中小学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民乐、非遗等文化展览展示和公益演出活动,重点在书法、民乐、非遗等传统文化门类为青少年提供定制化服务。在错峰服务、延时服务期间,综合运用专题讲座、文艺演出、解说导览、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青少年社会实践提供项目支持。发展中心积极搭建以文化馆为核心,社会艺术培训机构联动的青少年艺术普及供需对接机制,促进青少年美育产品和服务的精准化、多样化、便捷化。
面向全国遴选青年美育有基础、有品牌、有示范天博的中小学,2023年计划创建10个示范基地。创建目标是:大力推动艺术普及服务进校园,整合培育善于从事青少年美育工作的文化馆专业干部、文化志愿者、艺术院校和院团专业人才,研究开发文化艺术进校园课程体系和评价标准,支持开展艺术特色“校本课”建设;面向示范校开放国家公共文化云全民艺术普及资源总库,提供优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非遗、国学等线上艺术师资信息和课程资源;发挥文化馆在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协调、指导作用,为“示范校”择优选派社会艺术培训指导员,面向中小学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以艺术普及志愿服务形式,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开设文化艺术类活动课程,指导学生文化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活动,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推动青少年美育机制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与服务创新,面向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主体,2023年计划创建1个示范基地。创建目标是: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以青少年美育公益服务为核心,整合全国优秀艺术师资(包括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国家级艺术院团高水平演员、各大艺术院校优秀师生、文化馆优秀师资等)和国家级非遗项目、国家级院团公益演出、全国性群众文化品牌活动等资源,重点面向青少年提供高品质、多元化、多层次艺术普及服务。
“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2023年度申报单位是全国各级文化馆、群众艺术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国各地中小学;致力于青少年美育工作的企业、社会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其他社会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法人主体,非法人主体单位须由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实施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文化馆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二)各文化和旅政部门牵头,因地制宜,根据示范基地创建类型,联合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地方政府遴选推荐本省示范基地。
(四)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三家单位联合,为立项单位授牌“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
申报项目立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综合考虑项目整体设计和预计成本、产出、效益等因素,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予以核定。
各申报主体认真填写《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2023年度“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附件),加盖各上级行政部门公章后报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项目立项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与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全国青少年美育示范基地”项目申报书》作为协议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资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资助资金尾款不予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方案论证、展演展示、宣传推广等项目执行发生的直接费用,如:资料费、信息采集费、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场地与设备设施租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不得计提管理费。
(三)一经立项,申报单位视为同意按照专项基金安排,参加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演播和研讨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委会办公室。
(一)资助项目应于签订项目协议一年期内执行完毕,如确需延期完成,申报单位须提前3个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项目执行结束后两个月内,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应提交完整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3.反映项目执行效果的其他辅助材料:包括活动图片,演出音频、视频资料,画册、图书以及其他出版物等。
(三)管委会按照《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一)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讲座培训、展演展示、宣传推广等活动,发表、出版与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开发的数字资源、计算机软件等均应标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民艺术普及专项基金”和项目协议编号。
(二)申报单位要保证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单位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三)专项基金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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